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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石占伟、孙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占伟,孙博,李根伟,赵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占伟,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博,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原审被告:李根伟,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审被告:赵小刚,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石占伟上诉人石占伟因与被上诉人孙博,原审被告李根伟、赵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石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占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到取380元,由上诉人石占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