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北京阳光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海鲨游艇旅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阳光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海鲨游艇旅游有限公司,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阳光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海鲨游艇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新。上列当事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鲁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北京阳光伟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执7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鲁02执824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海鲨游艇旅游有限公司、田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常青审 判 员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邢仁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