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新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华,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华,男,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鲁021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民初5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