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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迪平、熊国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迪平,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迪平,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熊国宝,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工业区货昌工业园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70527。申请执行人姜迪平与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姜迪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93000元及逾期利息74670元,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020元、公告费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合计467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熊国宝有赣A×××××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熊国宝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6767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467670元。申请人姜迪平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姜迪平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熊国宝有赣A×××××丰田皇冠小轿车一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熊国宝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