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斯琴巴拉诉赛汉达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琴巴拉,赛汉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158-1号申请执行人斯琴巴拉,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敖镇.被申请执行人赛汉达来,男,汉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昂素镇。申请人斯琴巴拉申请被执行人赛汉达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后,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