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行审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毛礼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毛礼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143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运成,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文华,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毛礼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411723-100283351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毛礼乐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编号为411723-1002833513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1723-1002833513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