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仙友与孙文建、郑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仙友,孙文建,郑桂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52号原告:周仙友,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孙文建,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郑桂连,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周仙友为与被告孙文建、郑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约定的利息付至履行完毕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仙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文建、郑桂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文建分十次向原告周仙友借款共计390000元,分别为:1、1998年6月4日借款1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1.5%;2、2000年3月10日借款3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1%;3、2001年6月6日借款1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1%;4、2002年1月20日借款3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1%;5、2003年10月29日借款3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0.8%;6、2005年4月8日借款3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1%;7、2005年7月27日借款6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1%;8、2006年1月16日借款60000元,借条约定月利率1%;9、2006年5月6日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10、2007年2月1日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率10%。借款后,被告孙文建仅按约支付利息至2011年3月底,其余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偿付。另被告孙文建、郑桂连于1993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文建、郑桂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仙友借款本金39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0.8%计算、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10%计算、其余本金25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均自2011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688元,由被告孙文建、郑桂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罗玉琴人民陪审员 陈纪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国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