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5848.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被执行人江苏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地产已被依法查封,因处置程序时间跨度较长,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