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李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李闯,李丽,徐进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57号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59320768。法定代表人:范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杨莉丰,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闯,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李丽,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徐进东,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闯、李丽、徐进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闯所有的车辆,该车辆下落暂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闯、李丽、徐进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