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武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武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441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武伟,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阿里巴巴)与被告王武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阿里巴巴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19175.0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欠款付清(暂计算至2016年8月2日利息损失为63344.81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重庆阿里巴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7日,被告通过重庆阿里巴巴贷款平台申请贷款,以输入支付宝账户的支付密码的形式与原告在线订立《阿里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的贷款金额500000元,借款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日利率为0.05%;逾期的罚息利率为日利率加收50%。同日,重庆阿里巴巴支付上述借款。截止2014年11月17日,王武伟尚欠借款本金219175.07元及相应利息。另查,重庆阿里巴巴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175.0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到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但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王武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彦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人民陪审员 由 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