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尘禹与魏金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尘禹,魏金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3民初586号原告:魏尘禹,男,2012年6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红兴隆管理局局直世纪小区。法定代理人:刘丹丹(系魏尘禹母亲),住黑龙江省红兴隆管理局局直世纪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清刚,黑龙江省友谊县庆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金龙,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红兴隆管局局直学府小区。原告魏尘禹与被告魏金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尘禹的法定代理人刘丹丹、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清刚,被告魏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尘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魏金龙立即给付抚养费人民币32,000元(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共计32个月),从2017年3月29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魏尘禹独立生活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魏金龙承担。事实和理由:刘丹丹与魏金龙于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魏尘禹2012年6月27日出生,现年5周岁。2013年8月29日,刘丹丹与魏金龙因夫妻感情不和在黑龙江省红兴隆管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子魏尘禹由母亲刘丹丹抚养至7周岁,刘丹丹抚养魏尘禹期间,魏金龙每月25日前给付婚生子魏尘禹抚养费1,000元。魏尘禹年满7周岁后由魏金龙抚养。魏尘禹的衣物按季度买,有病住院、发烧、感冒等由魏金龙承担。离婚后,双方领取了离婚协议书。2015年7月21日,刘丹丹与魏金龙又签订了协议书,从2015年7月21日起子女抚养权为刘丹丹,魏金龙不承担魏尘禹抚养费,魏尘禹户口一直落在魏金龙户口薄上。现魏尘禹已到上学年龄,由于其户口落在魏尘禹户籍上,刘丹丹对子女的监护以及办理入学手续等造成一定困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魏尘禹的诉讼请求。被告魏金龙辩称,抚养费魏金龙一直在支付,2015年7月21日之前的抚养费都已经支付完毕了,但是总计的数额魏金龙记不清了,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打卡。2015年7月21日以后的没给过,因为刘丹丹不让魏金龙探望魏尘禹,魏尘禹要求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标准过高,魏金龙没有这个给付能力,同意每个月支付500元至魏尘禹独立生活为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有争议的事实是:被告魏金龙是否已经实际支付过抚养费。关于魏尘禹主张的抚养费期间,魏金龙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了抚养费的问题。魏金龙辩称已经支付了2015年7月21日之前的抚养费2万余元,魏尘禹并不认可,魏金龙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魏金龙辩解理由不予采信。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本案中,魏尘禹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魏金龙的收入状况,参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院酌定魏金龙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综上所述,原告魏尘禹要求的抚养费,被告魏金龙应当自2014年8月起至2017年3月,共计给付32个月抚养费19,2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魏尘禹抚养费600元,至魏尘禹独立生活时止。魏尘禹要求过高的部分,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金龙给付原告魏尘禹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共32个月抚养费19,2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底前给付抚养费600元,至魏尘禹独立生活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魏尘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魏尘禹负担20元,被告魏金龙负担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王培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