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一鸣与金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鸣,金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52号原告:杨一鸣,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金夏莲,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鸣诉被告金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一鸣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王平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