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破1号申请人��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三滴水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汪建球,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全部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债权延期受偿协议书》。本院查明: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共有符合申报条件的2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总额为44908788.81元,其中,担保债权2家,债权额为32000000.00元;职工债权6家,债权额为746186.00元;普通债权12家,债权额为12162602.81元。截止2017年5月22日,债务人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与上述债权人均达成了和解协议或已清偿,具体情况如下:对职工债权人胡少舫、陈晓松、周建球、臧蓉(31名职工债权人代表)、杨军、文进礼、普通债权人湖��中瀚假日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朱铁志、高克松的债权均已清偿完毕;与抵押债权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2笔债权)、普通债权人周勇、湖南佳晟物流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天和物流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泱洋建材有限公司、岳阳市鑫强钢棒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延期受偿协议书》;对普通债权人常德市三诺一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常德市年华煤炭有限公司的债权部分清偿并签订了《债权延期受偿协议书》;对普通债权人浙XX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部分清偿并签订了《债权延期受偿及担保协议书》;与普通债权人武汉天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延期受偿及担保协议书》。本院认为:债务人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已与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核的符合债权申报条件的全部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认可并终结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认可上述《债权延期受偿协议书》、《债权延期受偿及担保协议书》;终结湖南省天和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超审 判 员 李 昌审 判 员 罗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