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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恢18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左俊芳、周传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俊芳,周传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恢18号之十四申请人:左俊芳,女性,乐陵市。被执行人:周传湖,男性,乐陵市。关于申请执行侵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传湖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传湖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晓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