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72民初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54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天星河畔广场**层*单元。代表人:沈永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辰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开发区金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浦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青海三工镁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增强审 判 员  陈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