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郎军介绍贿赂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军
案由
介绍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郎军,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石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工,住重庆市石柱县。因涉嫌犯介绍贿赂罪,于2016年8月5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军,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军犯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泽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重庆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巫溪县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项目招商引资协议》,确定XX公司自主筹资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约定数额向XX公司支付土地整理费用。项目完工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为了早日结算土地整理费用,请托被告人郎军找中共巫溪县委常委、副县长牟某(另案处理)帮忙,并表示会以财物感谢牟某。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郎军到巫溪县找到牟某,请托牟某帮忙协调解决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结算、支付XX公司土地整理费用,并表示事成后予以感谢,牟某同意帮忙。2014年12月10日,牟某召集巫溪县财政局、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巫溪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就XX公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结算事宜进行专题研究,并确定相关单位尽快通知XX公司对账、算账。为感谢牟某的帮助,2015年1月的一天,方某交给被告人郎军人民币6O万元,让其送给牟某。同年2月3日20时许,郎军在渝万高速垫江服务区送给牟某人民币50万元。2016年4月,巫溪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支付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2016年8月4日,被告人郎军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传唤到案,后郎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牟某、方某、郎某等人的证言;户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查询记录、会议纪要、任职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军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郎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郎军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