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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玉顺与贾燕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顺,贾燕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960号申请人王玉顺,男,195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贾燕五,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王玉顺申请执行贾燕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贾燕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贾燕五履行现金4000元,已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