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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多金巧、王梓等与李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金巧,王梓,李帅,于尽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686号原告:多金巧,女,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梓,男,汉族,2013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法定代理人:王永辉,男,汉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帅,男,汉族,1990年5月30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于尽良,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543133B。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负责人:吴艳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长伟,该公司法务。原告多金巧、王梓诉被告李帅、于尽良、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多金巧、王梓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金巧、王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多金巧、王梓负担。审判员  谭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