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异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耿震与西安研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震,西安研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120号申请执行人耿震,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研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志列,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岳雄,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震与被执行人西安研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耿震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耿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耿震主动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耿震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杨 栩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