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尹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尹关顺,姜庆芝,李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3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尹关顺(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54********),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东安村刘家屯。被告:姜庆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李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下简称:延寿农行)与被告尹关顺、姜庆芝、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寿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被告李福到庭参加诉讼,尹关顺、姜庆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延寿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尹关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75.32元(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日止;2.判令姜庆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774.58元(从2015年1月8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日止;3.判令尹关顺、姜庆芝、李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7日,尹关顺、刘俊(姜庆芝丈夫)、李福以联保小组形式,在延寿农行以可循环非自助方式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014年12月24日尹关顺、刘俊分别取得借款50000元,逾期尹关顺和刘俊未偿还借款本息。李福辩称:承认延寿农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姜庆芝未到庭,庭前辩称:承认延寿农行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承认2015年1月7日给延寿农行出具一份承诺书,同意偿还这笔借款,现在没有钱。尹关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无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尹关顺、姜庆芝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7日,尹关顺、刘俊(姜庆芝丈夫)、李福组成联保小组,在延寿农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尹关顺、刘俊、李福分别与延寿农行签订《农户贷款联保合同》。双方约定:尹关顺、刘俊分别借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约定还款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68%确定,逾期利息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2014年12月24日,尹关顺从延寿农行取得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2015年1月8日刘俊(姜庆芝丈夫)从延寿农行取得借款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7日。借款年利率9.408%,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112%计算。逾期,尹关顺、刘俊未偿还借款本息。刘俊因病去世。本院认为,延寿农行与尹关顺、刘俊、李福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尹关顺、刘俊以生产经营周转向延寿农行贷款,姜庆芝认可刘俊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属夫妻共同债务,并同意偿还贷款,故原告诉请尹关顺、姜庆芝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姜庆芝不是联保小组成员,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福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尹关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10075.32元;2016年9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112%计算至借款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李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姜庆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9774.58元;2016年9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112%计算至借款全部履行完毕时止。尹关顺、李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7元,由尹关顺、姜庆芝、李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