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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某诉朱某、被告锦州某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锦州某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32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朱某,男,汉族,汽车司机,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锦州某有限公司。地址锦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负责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被告锦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凤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