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崔永磊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永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55号罪犯崔永磊,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了(2012)新牧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永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宣判后,2012年4月19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崔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0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崔永磊于2011年9月1日,在牧野区定国村与107国道之间距离107国道东约200米处的水泥路边,当被害人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带李某某从此经过时,其用砖头将被害人头部打伤后,抢走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及两人现金十几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崔永磊系累犯。罪犯崔永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十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崔永磊减刑,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张学超、潘家军及管教干警韩林波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永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永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