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简华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28号自贡市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申请人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简华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简华俊所有的川CX大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年,扣押期间不得变卖、抵押等,并交由申请人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但不得使用。二、对申请人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车辆川C**马自达小车予以查封二年,查封期间继续由申请人使用、保管、维护,但不得变卖、抵押、故意毁损等。附:(2017)川03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勇、甘伟联系电话0813-47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