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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廖建坤、许建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坤,许建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异8号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廖建坤,男,1953年2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永定区。被执行人许建南,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教师,住永定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建坤与被执行人许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廖建坤于2017年5月03日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许建南的工资收入没有全额提取;及被执行人妻子在永定区龙凤花园商业街六号楼x单元xxx室的楼下(第一层)开的日杂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入,对本院返还被执行人的生活费应当扣除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廖建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许建南的工资收入没有全额提取;及被执行人妻子在永定区××商业街××楼××单元××室的楼下(第一层)开的日杂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入,对本院返还被执行人的生活费应当扣除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作出(2014)永执行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永执协字第135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建南所在的单位(永定县城关中学)全部工资、绩效、奖金等收入(以人民币200000元为限),每年一至六月份扣留款项于当年6月30日前、每年七月至十二月份扣留款项于当年12月31日前汇入永定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院已将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送达永定县城关中学。2016年3月22日本院又向永定区城关中学送达了(2015)永执字第38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执行本院(2014)永执行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永执协字第135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项。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许建南工资收入25000元(扣除返还生活费7200元)可分配金额为:23199元进行第一次分配,2016年12月对被执行人许建南工资收入21200元(扣除返还生活费7200元、诉讼费1437.50元,执行费1300元)可分配金额为11262.50元进行第二次分配。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廖建坤领取了执行标的款且并未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廖建坤领取执行标的款时并未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本院对被执行人许建南所在单位永定区城关中学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全额提取被执行人许建南所有收入并对该款项依法进行分配,在分配时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情况,返还每月1200元生活费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本院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廖建坤提出被执行人妻子在永定区××商业街××楼××单元××室的楼下(第一层)开的日杂店收入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入,未向本院提交其收入足以保障基本生活的证据,异议人对本院返还被执行人的生活费应当扣除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全额支付其欠款,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暨申请执行人)廖建坤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童  秉  湘审 判 员 胡  初  文人民陪审员 曹  彩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简秋桃(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