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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建新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68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新,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海宁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正义、王一轩,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新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新及其辩护人朱正义、王一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部分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黄建新在本身无任何资产的情况下,以结婚为名同时骗取多名女性的信任,以找私家侦探、交购买房产过户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具体如下:1、2012年年底,被告人黄建新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的信任。2013年4月,被害人郑某想找私家侦探查丈夫丁某是否有外遇,被告人黄建新以帮其办理此事为名,骗得被害人郑某的银行卡,从该卡内转账人民币5万元给张某用于皮草生意经营,后刷卡消费人民币5288元为自己购置苹果手机一部。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建新以为被害人郑某购买了义乌市稠城街道香港城北区3幢3号301室的房屋,办理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郑某出过户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4万元。3、2015年11月左右,被告人黄建新以谈朋友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的信任。2016年4月份,被告人黄建新通过照顾被害人黄某生病的女儿的方式博得好感,后以自己出事急需用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万元。4、2013年4月,被告人黄建新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黄建新以摆平郑某控告其一事需要活动经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0元。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部分2014年7月,被告人黄建新为了博取被害人郑某的欢心,通过拨打钓鱼矶公园附近电线杆上的电话,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伪造了香港城北区3幢3号1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系伪造。指控认为,被告人黄建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建新对指控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异议;关于诈骗部分,1、第一起事实,其因生意周转向郑某借款五万元,其对指控刷卡买苹果手机行为构成诈骗没有异议。2、对第二起事实指控诈骗罪无异议。3、第三起事实,其写欠条是受到黄某的威胁,实际没有拿到黄某的钱,而且其还给了黄某五千元钱,是从张某卡上汇出的。4、第四起事实中的5000元钱是汇给黄某的,因为张某还欠其几千元钱,她本来就是要还给其的。辩护人提出:1、张某的陈述和被告人黄建新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在张某支付了五千元之后还欠黄建新几千元钱,指控被告人黄建新诈骗张某不成立。2、黄某的2万元钱有无交给被告人黄建新没有证据证明,即便交付了也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人黄建新还通过张某还给了黄某几千元钱,故指控被告人黄建新诈骗黄某也不成立。3、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不应按照数罪并罚处罚。4、被告人黄建新能如是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黄建新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年底,被告人黄建新在本身无任何资产的情况下,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的信任。2013年4月,被告人黄建新以帮被害人郑某找私家侦探查其丈夫丁某是否有外遇为由,骗得被害人郑某的银行卡,同年6月从该卡内转账人民币5万元用于其和张某经营皮草生意,又刷卡消费人民币5288元为自己购置苹果手机一只。2、2014年7月份,被告人黄建新为了博取被害人郑某的欢心,通过拨打钓鱼矶公园附近电线杆上的电话,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伪造了香港城北区3幢3号1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郑某出过户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4万元。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系伪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建新的供述,证明2012年底的时候其结识郑某,三、四个月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刚认识的时候,郑某想查她老公,给其13000元,其找了一个上海的私家侦探,结果被骗了,后来其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郑某借了15万元,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还过一两万元,因为其没钱一直拖着。为此事其和郑某关系闹僵了,其就想着做一本假的房产证送给她,哄她开心,于是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伪造了香港城北区3幢3号1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她当时以为是真的房产证所以很开心,也和其和好了。其在2014年7月份从郑某给其的一张农商银行卡(登记在郑某嫂子钱某名下)取了几万元。其用张某的儿子车子开滴滴车赚钱,没有其他收入。2、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底的时候,其因为感情不顺与被告人黄建新走在了一起,黄建新在2013年期间曾经以各种借口向其拿钱45万左右。黄建新和其聊起其老公在外面有女人,黄建新说他有办法,开始说私家侦探要几千元,后来黄建新说要辛苦费给个几万元,然后黄建新就和私家侦探见面了,黄建新和私家侦探在茶楼谈,后来这张存有17万元的工商银行卡就一直放在黄建新那里,因为这是其私房钱,因为怕其老公知道,就把卡销掉了,销卡时发现里面已经没有钱了。2014年7月份的时候,黄建新给了其一本香港城3幢3号101室的房产证,黄建新说房产证可以过户到其名下了,需要4万多元过户费,其就把做在其嫂子钱某名下的一张农商银行卡交给黄建新,让他自己去拿钱,因为其觉得黄建新都给其买房子了。其中2014年7月2日、7月5日、7月8日期间,黄建新从钱某的卡里取出了40000元。后来证明证是假的。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的时候,其和黄建新在微信上认识,黄建新说自己是开皮草店的,在义乌开了三家,让其去管一家,给我一万元一个月,那时候就做男女朋友了,2013年9月10日左右,黄建新出了5万元在金福源租了店面经营皮草生意,同年10月1日开张,经营了三个月,有时其进货,有时黄建新进货,因资金周转不灵,其找黄建新要钱,黄建新说没有钱,其只好向妹妹借钱。金福源两年没有赚到钱,后面处理衣服,还亏了一些。其在2015年12月归还黄建新130**元,算起来其还欠黄建新30**元左右。金福源的钱是开始黄建新分两次出了10万元左右,后来就其出的,2013年亏了五六万元,其的钱拿回来了,亏的是黄建新的钱,因为其和黄建新算在一起,所以没有拿工资。其前几天才见到黄某,是黄某打电话问其黄建新的事情,她说黄建新很热心照顾她女儿半个月,所以她借钱2万元给黄建新,其给黄某汇过5000元钱,黄建新让其汇钱时候说黄某可以摆平郑某告他的事情,这个钱是给黄某跑关系的。(2)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份的时候其通过郑某认识了黄建新,后郑某与丈夫丁某离婚,有一次其去郑某家里玩的时候,郑某和黄建新向其出示一本房产证,黄建新称是他花了二百多万元买给郑某的。(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在房产中介公司工作的。2015年年底的一天,郑某和黄建新来到其的店里,说想买一栋附近的房子,后来在江东街道金村那边看中一栋房子,但不一定能解决宅基地的问题。后来其在江南四区找了一栋房子,房东开价600万,双方协商到530万元,但是签合同的时候,黄建新又有事来不了。其就对郑某说,黄建新是骗人的。(4)证人童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是其四楼的租户,自2013年就在金福源经营皮草店,2014年继续经营,但到2015年的时候,店已经转给他人。(5)证人骆某的证言,证明其和女朋友高凌云一起为黄建新照看皮草店,生意不好,且是亏本经营,黄建新经营的南京文交所也是亏本经营的。(6)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其与黄建新认识于2010年,那时黄建新在作水电工,后来黄建新来到义乌夜市卖毛衣,其就来义乌与黄建新同居生活在一起,后来一名叫张某的女人自称是黄建新的老婆,其便与黄建新分手了。(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与黄建新19**年结婚,但婚姻名存实亡,2003年的时候,听说黄建新在义乌找了一名姓朱的女子并以夫妻名义生活,黄建新在2003年后未向家里汇过一分钱,黄建新的经济状况并不好。(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3日,黄建新到其手机店内买了一只苹果手机,价格是5288元。(9)证人楼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古玩市场开店卖钱币,2015年其通过朋友饭局认识黄建新,黄建新是开文交所的,其有一些钱币放在他那里当样品,黄建新有向朋友虚构有钱、办公司的假象及大手大脚消费的情况。(1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其以前在帝豪KTV上班,黄建新来玩过几次,黄建新到帝豪消费过几次,应该没有什么钱,还向其借了2000元没还。(11)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其住在香港城北区3幢3号101室,该房产开始是由自己住了四五年,后来出租,没有租给黄建新或者张某的人。4、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证明被告人黄建新在2013年6月13日用郑某工商银行622202128012268965卡支付买手机费用5288元,6月25日转账5万元到张某6222081208002028848卡内,2014年7月2日、5日、8日从钱某的账户共取出4万元。5、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黄建新在数据库中无房屋登记记录。6、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黄建新给被害人郑某的两本证书均系伪造。7、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函,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案件出具的移送函及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月21日,郑某持义房权证私字第××号房产证和义国用(2014)第048**号土地证前来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辨别两证的真伪,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可能涉嫌制作假证,将案件移送至义乌市公安局处理。8、不动产档案证明,证明香港城3幢3单元101室的产权所有人为龚某、吴某2。9、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建新的身份情况及归案经过。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指控被告人黄建新诈骗黄某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经查,黄某的证言证明其和被告人黄建新并无男女关系,黄建新向其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已归还5000元,据此指控被告人黄建新犯诈骗罪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指控被告人黄建新诈骗张某5000元的事实,经查,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5年12月归还了黄建新130**元后,尚欠黄建新30**元左右,据此在张某和被告人黄建新之间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黄建新犯诈骗罪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黄建新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诈骗黄某及张某不能成立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建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目的在于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伪造公文与诈骗行为联系紧密,按照牵连犯理论,应评价其诈骗行为,对伪造房产证的行为不再另行评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建新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建新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黄建新违法所得人民币95288元返还被害人郑某,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黄建新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