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魏英与周镜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英,周镜,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198号原告:魏英,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周镜,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323C。法定代表人:万大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英与被告周镜、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英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