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海波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114号原告:唐海波,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公务员,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长吉胡同**号。被告:XX,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移动公司职员,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丰满胡同125号。原告唐海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海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0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4日,被告XX向原告唐海波借款30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XX于2017年5月28日前给付原告唐海波借款300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被告X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激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战如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