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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洪林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林,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马洪林,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王建,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马洪林与被执行人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洪林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洪林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40000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王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洪林与被执行人王建于2016年1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如下:一、根据(2015)鄂0303民二初004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建于2017年1月21日前偿还马洪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代理费1万元,上述款项直接打入申请执行人马洪林个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0);二、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王建负担;三、本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马洪林撤销本案的执行,并同意对王建在执行网上的失信人名单作删除处理,若被执行人王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李兴贵可以申请恢复执行(2015)鄂张湾民二初00461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本息。本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马洪林已撤销本案,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03执82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公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