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XX与张攀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张攀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757号原告:郑XX,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张攀财,男,1986年2月3日出生,苗族,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郑XX与被告张攀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郑XX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XX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