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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XX与张攀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张攀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757号原告:郑XX,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张攀财,男,1986年2月3日出生,苗族,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郑XX与被告张攀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郑XX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XX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