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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林与宋建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宋建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750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林,男,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光远,男,住北京市房山区,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宋建军,男。委托代理人李亚红(被告之妻),女。本院在审理被告(反诉原告)宋建军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王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宋建军于2017年5月23日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宋建军撤回反诉。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