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吕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520号原告:孙某1,女,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法定代理人:孙某2(孙某1之父),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住址:。被告:吕某1,男,汉族,1971年12月8出生,住。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12日在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于2012年11月15日生育男孩吕某2。原告于2017年5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吕某2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另查明,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1与被告吕某1离婚;二、婚生男孩吕某2由被告吕某1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井爱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