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春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春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434号之一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湖滨区迎宾馆别墅A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4881183D。法定代表人:梁瑞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翼,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悦强,公司员工。被告:何春兰,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保全申请费1360元,合计3190元,由原告珠海市旭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晓南审 判 员 刘改宏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