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志臣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志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223号罪犯马志臣,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初中文化,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志臣又犯盗窃罪,撤销其缓刑,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马志臣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志臣于2014年2月13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三次,月平均消费为84.9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马志臣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消费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志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多次犯罪,且系缓刑期内犯罪,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志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