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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广与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张胜利,刘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60号原告胡广,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炳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启,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刘云霞,女,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张胜利,男,汉族,中专文化,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第三人丈夫)。本院再审理原告胡广诉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颁发的第2016001016号房产所有权征一案中,原告胡广以证人无法联系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曹焕宇审判员  刘惠民审判员  冯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