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万根、王秋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根,王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根,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王秋生,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王万根与王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