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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万根、王秋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根,王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根,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王秋生,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王万根与王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