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卫峰与宋卫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锋,宋卫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204民初666号原告:董卫锋,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卫更,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董卫锋诉被告宋卫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卫锋及委托代理人何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卫更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3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口头承诺八、九天内支付原告。借期届满后被告未予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累计还款282000元。下余18000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宋卫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款的事实。该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董卫锋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人:宋卫更”。原告随后以银行转账方式转款300000元给被告。此后,被告于2015年9月29日还款200000元,同年12月10日还款40000元,2016年1月4日还款20000元,2016年6月21日偿还200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下余借款。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还款2000元。至今还有余款18000元未予以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是借贷法律关成立的直接证据,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可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卫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卫峰借款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宋卫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靖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