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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叶小清与阿木克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清,阿木克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3号申请执行人叶小清,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阿木克打,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阿木克打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木克打在中国农业银行甘洛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