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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梅健与黄俊、苏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健,黄俊,苏萍,罗小娟,鲍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保20号申请人:梅健,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黄俊,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苏萍,女,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罗小娟,女,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鲍喜武,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十堰市张湾区。梅健与黄俊、苏萍、罗小娟、鲍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梅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俊、苏萍、罗小娟、鲍喜武依法冻结其3800000元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股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120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书面承诺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俊、苏萍、罗小娟、鲍喜武合计3800000元银行存款(或房产、车辆、公司股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梅健120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金。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梅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桂千勇审 判 员  高龙娟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