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建鹏、郭瑜斌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鹏,郭瑜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8号申请人:陈建鹏,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郭瑜斌,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陈建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建鹏称,郭瑜斌于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间11月26日,向其购买装潢材料,共计欠其货款12200元。事后郭瑜斌只还款4200元,现尚欠8000元。同时陈建鹏提供鹏达装潢材料送货单11张为证。要求被申请人郭瑜斌给付申请人陈建鹏贷款8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瑜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建鹏货款8000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郭瑜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