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立银与谢成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银,谢成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3民初761号原告:陈立银,男,1962年0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林,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成国,男,1994年03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陈立银与被告谢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林、被告谢成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银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116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期间受被告雇请,到被告承揽的蓝光圣菲悦城等建筑工地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没有足额支付原告应得的工资,一直拖欠原告工资11638元。经原告再三催讨,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底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果。被告谢成国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无异议,金额是正确的。原告手里应该还有一张欠条是在之前调解过程中形成的,金额为9000元。原告在邛崃财富都会、蓝光圣菲悦城、巴中王府井工地工作过。因邛崃财富都会的工程款未收到,目前还在处理过程中,因此未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原告先后在被告承揽的蓝光圣菲悦城等工地务工,期间工资未结清。2016年03月23日,被告谢成国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陈立银簇桥工地务工工资6032元整,邛崃财富都会务工工资2106元整,大件路蓝光圣菲悦城工地工资3500元整,总计11638元于年底之前付清。2016年12月31日付清(其中5月31日前付4000元整)。欠薪人:谢成国身份证号码:511123199403022776158823893482016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谢成国抗辩调解时形成的另一欠条的事实,因无证据证实,且原告否认与被告之间另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谢成国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付工资款116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成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立银欠付工资款116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谢成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平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