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江西环球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蒙升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环球生物化学有限公司,连云港蒙升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环球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湾里乡周店张家。法定代表人徐原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蒙升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七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陶国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环球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蒙升泰化工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环球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2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连云港蒙升泰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旻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