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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建军、吴结毫等与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军,吴结毫,潘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830号原告:郑建军,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吴结毫,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建波,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郑建军、吴结毫诉被告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郑建军、吴结毫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军、吴结毫以与被告潘建波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潘建波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军、吴结毫撤回对被告潘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为536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885元(原告郑建军、吴结毫已预交),由原告郑建军、吴结毫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