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4执48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彭泽琴与胡晶晶、王雨泽、王立勇、王清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勇,彭泽琴,胡某,王某,王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8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勇,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彭泽琴,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1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理人胡某,自然情况同前。被执行人王清龙,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王立勇、彭泽琴、胡某、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清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民终9568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清龙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号天元瑞沨名苑X室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