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美多家俱有限公司、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岩市美多家俱有限公司,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美多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双洋路北侧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五层E8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209890Y。法定代表人:蔡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义,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4号5层502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8496660D。法定代表人:邓建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奕阳、谢文昌,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龙岩市美多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多家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州营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美多家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义,被上诉人龙州营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奕阳、谢文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多家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上诉人借用被上诉人所有的地处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第3层商场存放的家具已于2016年4月30日前全部搬出转入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第五层商场内,现存于被上诉人的上述第3层商场的家具虽然是上诉人的,但不是上诉人搬入的,是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月27日违法强拆上诉人向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村经济合作社承租的“石桥建材市场”,强行将上诉人放置于“石桥建材市场”店铺和商场内的家具搬入被上诉人的闽西交易城综合楼第3层商场内,是被上诉人同意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搬入的,上诉人从未认可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上述行为。但一审判决未将上述的事实予以认定。2.一审判决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商场存放家具和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被上诉人借商场存放上诉人的家具这两件独立的民事行为混一谈。本案“巧合”的是:上诉人先将自己向恒亿集团有限公司承租的“大洋建材市场”店铺和二层商场搬出的家具存放于被上诉人的闽西交易城综合楼第3层商场,事隔九个月后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也将上诉人存放于石桥村经济合作社的“石桥建材市场”店铺和二层商场内的家具违法搬出转入被上诉人的上述同一层商场内。对被上诉人而言,上述两次存放家具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无任何证据证明现存放在被上诉人的闽西交易城综合楼第3层商场内的家具是上诉人搬入存放。相反,上诉人有大量的证据可证明是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搬入存放的。上诉人在一审时依事实抗辩:被上诉人应当起诉新罗区住建局或者将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以便查清本案事实,避免累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抗辩,而且不顾已查明上诉人已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将自己存放在被上诉人的上述第3层商场内家具全部搬出的事实,违心的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里确认“龙州营运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向美多家具公司发出搬离家具等物品的通知,美多家具公司拒不搬离”。很显然,一审法院不是在查明的事实上去伪存真,支持上诉人的抗辩,而是采取“滥竽充数”的办法,把上述两次存放涉案商场家具的行为本该属两个独立民事行为混为一个民事行为,将应当由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腾空场地归还被上诉人责任也归为上诉人来承担责任,把上诉人的抗辩推为“另一法律关系”。一审判决的结果是让上诉人蒙冤受曲,显属不公正判决。龙州营运公司答辩称,1.答辩人系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式业西路115号(闽西城综合楼)2-3层商场的所有权人,对该商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而根据上诉人在向答辩人以有租用商场意向的承诺,而先借用该商场,当上诉人未参与竞标且接到答辩人要求其将家俱清场的通知时,已经没有合法的理由再持续占有使用该商场,而上诉人却依旧将其所有的家俱等物品长期放置于涉案商场,已经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物权。原审认定上诉人无权占有答辩人所有的商场系正确的认定;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同意新罗区住建局将其所有的家俱搬入其占有使用的商场,毫无根据,在上诉人与新罗区住建局有纠纷期间,该商场由上诉人使用及管理,且所需要钥匙也在上诉人手中,何谈系答辩人同意。且其在原审的主张及提供证据所想要证明事实,答辩人不知晓,也无从知晓。原审判决未认定其该主张系正确的认定。2.本案系上诉人借用答辩人的所有的商场,在答辩人出借后及上诉人未将商场归还之前,上诉人对借用商场自由使用,包括上诉人所有的家俱何时搬入商场,与答辩人无关。然而当上诉人未参与竞标且接到答辩人要求其将家俱清场的通知时,答辩人却以部分家具系新罗区建设局搬入为由,拒不将其所有的全部家俱搬离,将商场归还答辩人。涉案未搬离的家俱,系在上诉人借用商场期间进行搬入,且商场内全部家俱也均为上诉人所有,至于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于纠纷发生前答辩人一概不知。上诉人与他的纠纷与本案无关,不影响本案双方纠纷的处理。原审法院已经查明并认定上诉人应对其所有的家具负有搬离及归还答辩人商场的责任。而上诉人以原审法院未将其与新罗区住建局的法律关系认定与本案为同一法律关系,属不公正判决为由提起上诉,更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自始至终与答辩人形成借用关系的上诉人,答辩人就该商场未与他人形成任何法律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与上诉人法律关系、上诉人与新罗区住建局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如因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损失,可另案主张,系对本案的正确处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龙州营运公司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美多家俱公司立即将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第3层的商场内的家俱等物品腾空,并将商场返还龙州营运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州营运公司系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2-3层商场的所有权人。2015年,美多家俱公司因经营场所被政府征用需搬迁,其有意承租龙州营运公司前述商场继续从事家俱经营。龙州营运公司同意将商场暂时借给美多家俱公司存放家俱等物品,由美多家俱公司参加龙州营运公司举行的对外公开招租的竞标。2015年7月24日,美多家俱公司向龙州营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待第二、第三层对外公开招租时,如美多家俱公司未参与竞标或未能竞标成功,则按龙州营运公司的要求将放置商场第三层的家俱搬离,一切损失由美多家俱公司自行承担等。此后,美多家俱公司没有参与投标。龙州营运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1日、4月19日、9月19日向美多家俱公司发出搬离家俱等物品的通知,但美多家俱公司拒不搬离,故龙州营运公司诉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龙州营运公司系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2-3层商场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对该商场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美多家俱公司与龙州营运公司未签订合法占有、使用本案讼争商场的相关协议,其所有的家俱等物品长期放置于本案讼争商场,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龙州营运公司依法享有的物权,应限期腾空。美多家俱公司主张系龙岩市住建局将其所有的家俱放置于涉案商场,属另一法律关系,美多家俱公司如因第三方侵权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龙岩市美多家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第三层商场内的家俱等物品腾空,并将商场第三层返还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龙岩市美多家俱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上诉请求美多家俱公司提交如下证据:龙岩火车站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5月16日向其发出的通知一份,证明现存于涉案商场的家具是新罗区政府决定,并于2016年1月27日搬入的。龙州营运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不知道,且其已将钥匙交给美多家俱公司,是美多家俱公司与政府之间的拆迁关系,与龙州营运公司没有关系。在二审期间本院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对现存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3层商场的家俱进行了现场拍照,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美多家俱公司认为,该照片中的家俱与其证据保全的家俱是一致的;龙州营运公司质证认为照片中的家俱与其证据保全的家俱是否一致无法确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美多家俱公司提供的通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证据结合本院的现场勘验照片能够证实存于涉案商场的家具是新罗区政府决定由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月27日搬入的。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龙州营运公司系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2-3层商场的所有权人,其对该商场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015年龙州营运公司同意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2-3层商场借给美多家俱公司存放家俱,属合法占用,美多家俱公司在未参与竞标后已按双方的约定将其存放在该商场内的家俱搬离,已按约履行。现存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3层商场的家俱虽属美多家俱公司所有,但这是为加快火车站片区征迁工作进度,保障火车北站房重点工程建设而由新罗区政府决定采取的保护性施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月27日搬入临时存放的。故现放置于龙岩市新罗区北城工业西路115号(闽西交易城综合楼)3层商场的家俱,不是美多家俱公司搬入且未经其许可,龙州营运公司起诉要求美多家俱公司将3层商场的家俱等物品腾空及将商场返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美多家俱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负担。变更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龙岩龙州市场建设营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小 东审判员 陈 小 曼审判员 许 培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少娟(代)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