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因与许瑞琦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许瑞琦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3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负责人:孙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瑞琦,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瑞琦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在查明肇事司机非投保车辆指定驾驶人驾驶的情况下判令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许瑞琦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许瑞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赔付原告损失1502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31日,许瑞琦为其新购买的车架号为LGBWIPEOOGR027576白色英菲尼迪牌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保险金额为273330元。在特别约定中有:本车指定驾驶人为杨国华,驾驶证号为21010419690211462X;投保车辆仅在辽宁省内行驶,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外的,增加免赔率为10%。2016年10月15日,许瑞琦驾驶该车在沈阳市和平区浑南大道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许瑞琦负全责,经过4S店维修后,许瑞琦支付修理费150286元,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处理赔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因事故车辆为非指定人员驾驶,赔付许瑞琦135194.4元,其余未赔付许瑞琦。一审认为,许瑞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处投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一审予以确认。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按照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保单特别约定中虽指定驾驶人,但无非指定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免赔率的约定;投保人声明中虽有许瑞琦签定,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未提供经许瑞琦签字确认的保险条款,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以保险条款有约定免赔率为由,一审不予支持。故对许瑞琦的诉讼请求,一审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许瑞琦保险赔偿金1502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8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承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保险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上诉人提出肇事司机非投保车辆指定驾驶人,故上诉人不应在商业险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案中,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中虽指定驾驶人,投保人声明中亦有许瑞琦的签字确认,但被上诉人抗辩其理解在省外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免赔10%。现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经许瑞琦签字确认的保险条款,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田丽审 判 员  葛钧代理审判员  郭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月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