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董党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董党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小侠。被执行人董党岸。本案在执行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董党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3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