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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薛立金。委托代理人金玉斌。被执行人张霞。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岱费征字[2015]11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张霞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霞已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娟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王西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