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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辉与桑华波、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桑华波,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桑华波,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燕,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王辉与桑华波、李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有车牌号为皖K×××××的宝马牌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燕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的宝马牌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