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辉与桑华波、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桑华波,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桑华波,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燕,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王辉与桑华波、李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燕名下有车牌号为皖K×××××的宝马牌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燕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的宝马牌车辆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