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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清远市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永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永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851号原告:清远市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翔大道15号华府花园首层商铺2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文,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永萍,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清远市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永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清远市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清远市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