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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011号原告周成某与被告周林某、杨富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某,周林某,杨富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323号原告周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争光,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某(又名周连某),男。被告杨富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响忠,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周成某与被告周林某、杨富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周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周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 明 来自: